津财教指〔20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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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5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文物局提交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等资料,结合前期有关项目资金安排等情况,现下达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详见附件)。
二、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9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管理使用好此项经费,自觉接受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监督。涉及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请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执行。此款列“2070204 文物保护”预算支出科目。
三、请市文物局根据本次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项目安排和区域绩效目标批复下达情况,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区域绩效目标监控和整体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单位应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批复下达、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专款专用和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明细表
2.2024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4年5月21日